法院公告分类信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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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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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转让给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至此,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已合法取得上述债权。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项下全部权益的受让方,现向该笔债权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布如下公告。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借款的偿付义务或者相应的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鄂尔多斯市金福汇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8日

■公告

中盾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06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至第45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

■公告

王良炎: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1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2022年11月18日

■公告

杨勇: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1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

■公告

张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

■公告

朱岩: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

■遗失声明

将内蒙古浩鑫益工贸有限公司的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2年11月18日

■致歉声明

我单位在经营期间曾向来门店部分顾客赠送了艾灸制品(艾条)作为小礼品,方便顾客对艾灸的了解和感受,但此赠送艾灸制品是无商品标识和无厂址、电话的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我单位认识到产品质量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并已对没有标识产品撤回封存处理,今后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并对使用者致以深深的歉意。

欢迎监督指正,再次致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艾立康保健品经销店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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