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3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钢朝鲁:

本院受理许恒春与乌云其木格、钢朝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25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史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2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撤诉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刘瑞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刘亚军、姬春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军、姬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83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张鑫、叶小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叶小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14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玥华与被告斯日古冷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3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王帅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和与被告王帅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内蒙古中创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创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6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姬二厚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承诉被告燕召弟及第三人姬二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内08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燕召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边疆: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6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韩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韩艳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康道芳、单桂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道芳、单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81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乔喜青、栗小雪、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乔喜青、栗小雪、胡刚、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乔喜青、栗小雪、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伟、乔喜青、栗小雪、胡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8日

乔喜青、栗小雪、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喜青、栗小雪、胡刚、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3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8日

兰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一次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新冠疫情波动并管控人员出行,导致无法开庭而延期审理。现再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8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化雨与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97号案件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姜海春、姜海燕、张美平、张艺璇、周爱枝、张利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春、姜海燕、张美平、张艺璇、周爱枝、张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65、5466、5467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郭俊清、张爱花、胡文珍、刘俊兰、张海军、续慧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清、张爱花、胡文珍、刘俊兰、张海军、续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37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郝拴河、宋桂梅、李永光、宋红梅、李如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拴河、宋桂梅、李永光、宋红梅、李如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69、5470号案件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的股东及投资者: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执行刘继、刘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刑事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继、刘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刘继、刘春出资的内蒙古春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依法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了科瑞-房产-司法-(锡林郭勒-东乌珠穆沁)-[2022]-007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2414.88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及投资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到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进行优先购买权登记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逾期登记或不行使或逾期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

联系电话:17604773926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强、赵继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9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19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赵永强返还借款本金28973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897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按月利8.4‰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月利率12.6‰计算);二、请求被告赵继生对被告赵永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你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复议一案,已作出(2021)内25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张辉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芳、刘景龙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你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复议一案,已作出(2021)内25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刘景龙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