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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代斌、孙秀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053.00元,给付利息10117.45元(从2018年10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43053.00元×47个月×0.005=10117.45元)本利合计:53170.45元;2、从2022年9月3日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等行业拆借资金现行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还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80.00元,给付利息31281.60元(20580.00元×0.02元×76个月,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本息合计51861.6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利息,自生效之日起至偿还为止的利息按0.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任歌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任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010元,合计4701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包七斤:

原告赵春荣与被告包七斤、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七斤、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春荣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5216.53元;二、驳回原告赵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七斤、满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任玉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14号原告靖艳华与被告刘白龙、任玉红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白龙、任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艳华借款本金合计1500000元(350000元+750000元+400000元)、利息合计2660640元[439500元(7500000元-3500000元)+25280元(425280元-400000元)+522410元(3500000元×0.02元/月×74.63个月,2014年5月31日-2020年8月19日)+1119450元(750000元×0.02元/月×74.63个月,2014年5月31日-2020年8月19日)+584000元(400000元×0.02元/年×73个月,2014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已付利息33000元],本息合计4160640元;二、被告刘白龙、任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靖艳华以未偿还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靖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2元(诉讼费缓交,执行前收取),由原告靖艳华负担5021元,被告刘白龙、任玉红负担432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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