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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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孟京毓: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你及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1972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杰诉被告刘志明、刘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敖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玉连诉被告敖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王金、常继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杨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王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731.1元,截止到2022年6月26日利息、复利和罚息17884.6元(从2022年6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直至本金全部还清止,利随本清)。2、判令常继忠、杨建民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李海霞、苏全虎、苏爱虎、苏连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李海霞、苏全虎、苏爱虎、苏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寇永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1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寇永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曹全有:

本院受理原告温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包头市富力文体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尚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包头市富力文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鑫路青少年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银梅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陈乐、张付喜、李咏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汇支行与被告陈乐、张付喜、李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霍永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霍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田连丰、李光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田连丰、李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张荣、武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荣、武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武希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武希英、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王仲楠:

本院受理原告奇志耀与被告王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仲楠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奇志耀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按照24%计算为376833.33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2.02元,由被告王仲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杨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子梅诉被告杨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子梅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并以本金104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2022年5月2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杨成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杨勇慧: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杨勇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郭庆: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翠英诉被告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份(2022)内0602民初60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之一内容为:驳回郭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之二内容为: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于裁定之一内容,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刘美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丰诉被告刘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金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军诉被告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吉小诉被告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王宏伟、徐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忠与王宏伟、徐宏丽、王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宏伟、徐宏丽、王景海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利息34009元,本息合计5880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自2022年4月21日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吴志光、李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志光、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38078.70元,利息8199.68元(逾期利息:(1)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8510.58元×14.175‰÷30天×10天=181.96元;(2)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20日38197.02元×14.175‰÷30天×20天=360.96元;(3)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5月25日38078.70元×14.175‰÷30天×551天=9913.69元(181.96元+360.96元+9913.69元-已归还利息2256.93元=8199.68元),本利合计:46278.38元;二、被告吴志光、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约定月利率14.1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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