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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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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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宝林、刘婷婷: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折宝林、刘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吕梁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15万元,共计715万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折宝林、刘婷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杨月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丽诉被告杨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8年6月11日止)共78个月,计31.2万元,以上本息两项共计51.2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 2018)内0602民初535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刘永山、乌云苏都: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林诉被告刘永山、乌云苏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永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梁玉林偿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逾期利息81453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0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王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内容:被告王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80000元,并向原告承担利息(计算办法:以4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5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诉讼费8500元由被告王俊英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侯利军、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桂香诉被告侯利军、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9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4月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6995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65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白挨亮:

原告尹伟光诉被告白挨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白挨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尹伟光45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

关于原告武永平与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第三人刘二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武永平借款200万元。二、驳回原告武永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姜海峰:

本院受理的刘田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姜海峰:

本院受理的刘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包宏业:

原告吕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铁山:

原告管文诉你与胡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6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龚阿木扎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谭清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龚阿木扎力根(又名:阿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清杰借款本金12400元;二驳回原告谭清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龚阿木扎力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窦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窦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向辉借款本金1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窦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史天山、梁茹:

本院受理史光宇诉史天山、梁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史天山、梁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第五住宅小区12号楼3单元1层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薛家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跃文诉被告薛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任永华、刘兴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微诉被告任永华、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郝志强、李学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志强、李学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9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张发才、包头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平诉你们与樊利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3142.89元,两项合计233142.89元。二、原告杜平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给其的理赔款中退还被告张发才先行垫付的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承担4797元,原告杜平承担375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张发才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李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茹、杨文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张璨:

本院受理韩三旺诉李东、张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任敬爱:

本院在上药科园信海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94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通知你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2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李娜、王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珍诉被告李娜、王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2.被告王贵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1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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