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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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配军:

本院审理原告付强、谭国志、邸晓波、王春生、邸少龙、邵喜忠、邸少军、杨海军、蔡海龙、许兆青、蔡海涛、崔立军、邸常生、邵喜海、邵名利诉你与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各原告的工资款;付强10080元、谭国志6900元、邸晓波11925元、王春生11025元、邸少龙11925元、邵喜忠8700元、邸少军6150元、杨海军5700元、蔡海龙4800元、许兆青8325元、蔡海涛5400元、崔立军9000元、邸常生15975元、邵喜海7200元、邵名利99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异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包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王洪军、王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洪军欠原告夏福玉12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2年12月6日起按月利息20‰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第三人王金平欠原告夏福玉284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3、驳回原告夏福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82元,由被告王洪军负担6232元,由第三人王金平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马蒙生:

本院受理原告渠晓东诉马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9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乔俊: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存保、田兰、刘慧、边安喜、刘诚、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2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存保、田兰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按月利率11.4‰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1‰计算;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刘慧、边安喜、刘诚、乔俊对被告刘存保、田兰于2013年3月20日的借款500万元的本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按月利率11.4‰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1‰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慧、边安喜、刘诚、乔俊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存保、田兰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17元,由被告刘存保、田兰负担109349元,其中79678元由被告刘存保、田兰、刘慧、边安喜、刘诚、乔俊负担,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马月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九月诉马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月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83号判决书{一、被告马月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钟九月借款本金3900元;二、被告马月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钟九月借款逾期利息1540.50元【3900×0.005×79个月(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三、被告马月英以借款本金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给付原告钟九月借款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偿清借款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董萍: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艳华诉董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萍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255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赵艳华与被告董萍离婚;二、原告赵艳华与被告董萍生子赵欣雨归原告赵艳华抚养,被告董萍从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生子赵欣雨抚养费3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王银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亚英诉王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银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564号判决书{一、被告王银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亚英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王银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徐亚英逾期利息2100元【70000元×0.005元×6个月,(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三、被告王银花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给付原告徐亚英借款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四、驳回原告徐亚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陈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生与你、李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西银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

白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源农机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包吉日吐、海乌恩巴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孙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德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孟建平、王翠娥、马长生、孟美芝、孟繁伟、祁俊梅、孟渊平、马存香、孟国平、柴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赵福君、燕昆、甄乐、雷永旭、杨风英、孙玉文、刘娜、刘杰、雷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柴敦、刘文毅、李志忠、丁宁、刘云、王耀峰、杨占春、杨洁、李睿元、刘卫东、徐浩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郭昕、柴敦、刘文毅、李志忠、丁宁、刘云、王耀峰、杨占春、杨洁、李睿元、刘卫东、徐浩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郝君、高兰、连大鹏、刘海峰、王永兵、王永军、李军、郝斌、郭毛晓、辛挨胜、陈永清、安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郝君、高兰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8万元及截至2017年9月5日的欠息1879834.76元,共计5859834.76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杨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张连成、吴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珍诉被告张连成、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柴红涛、付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杜彬与被告柴红涛、村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张雨、张立立: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角干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吴尚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角干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贺庆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角干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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