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嘉鑫诉被告王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日
刘树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日
巴彦淖尔市佰康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乐美天体育场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凯飚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佰康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乐美天体育场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日
宋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宋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代偿款3354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被告宋彩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1月15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邢吉禄与被告樊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