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2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响诉被告李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佟子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10211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刘丽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确定线上开庭渠道,如有异议亦于上述指定期限内与本院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张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现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3734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王月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月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确定线上开庭渠道,如有异议亦于上述指定期限内与本院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王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王福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确定线上开庭渠道,如有异议亦于上述指定期限内与本院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安振祥:

本院受理原告卢冬梅诉被告安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2022)内0102民初6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6760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刘有亮、赵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与被告刘有亮、赵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0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朱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江诉被告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2022)内0102民初68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6828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敏与被告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余慧敏货款10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吕根宝与被告李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根宝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分计算,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根宝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玉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贾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贺树英诉被告郭建勇、赵吉龙、贾志强、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2022)内0102民初66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提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并登录,查找(2022)内0102民初6671号案件,按时参加线上诉讼,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董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方外与被告董二平、惠二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惠二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4.8%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白艳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伊娜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4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白艳霞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中33万元,账号:6230930030001946317)。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调中心2楼20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邱桃女、王中煦: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邱桃女、王中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邱桃女、王中煦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290100元及利息678485.87元(暂从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本利共计968585.87元,今后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王新亮:

本院执行的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恒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郭宇田、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作为案件当中的保证人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康巴什区市府北街22号博宇盛大商业广场三号楼六层626号公寓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46245)。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贾润利、牛海凤、郭俊平、逮称心: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九鑫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平、贾润利、牛海凤、逮称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455724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以4557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何江英:

本院受理原告郝有明与被告何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郝有明支付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何江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任雪明与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任雪明借款本金4600元及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

张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党泽龙诉被告张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利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党泽龙借款本金570000元;二、被告张利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党泽龙以37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纲4750元,由被告张利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一审判庭338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任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被告任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通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52元及利息1746元以及从2022年6月8日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07.46元,由被告任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董军、吴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军、吴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93464.18元,利息7524.8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本息合计100988.99元;二、被告董军、吴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约定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康丽丽、陈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计延春诉被告王秀珍、康丽丽、陈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曙光、王秀珍、康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计延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3754元(1、从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50000元×19个月月利率×2%=19000元;2、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5日50000元×23个月月利率×1.283%=14754元),本息合计:83754元;二、被告陈曙光、王秀珍、康丽丽支付原告计延春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计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吉日木吐、关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白宝龙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王广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艳华、王广林、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艳华、王广林、蒋立新偿还本金275700元,利息392647.8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本利合计:668347.9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757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49‰基础加收50%,从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