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燕:本院受理申请人温利宝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利宝向本院提出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兴和县新区三马路体育场北学府家园2#西8号(产权证号:0010660)房屋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室协商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好的评估机构将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进行现场评估,届时请准时参加现场评估,若不来参加现场评估,本院将邀请公证人员到场监督评估。如有问题,请来本院联系执行局或司辅办。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
张欢、张利珍、张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欢、张利珍、张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赵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洋诉赵芳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孙子五洛:
关于原告王红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许多勇、张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许多勇、张璐、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支玉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苏玺笏、支玉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4394号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刘志强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高红梅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