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代偿款31636.85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85%)。2、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保险费2369.03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14元由被告刘志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方金锁与被告邓正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5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方金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方金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赵恩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自强诉被告赵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3、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张晋枭:
本院执行的秦建平与被执行人张晋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9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晋枭(曾用名张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鄂尔多斯大街南、诃鄂伦路东、校园路西凤凰新城办公楼-1-8010室(合同编呈:2010-8000620)、8012室(合同编号:2010-8000618)、8013室(合同编号:2010-8000617)的房产三外;2、上述三处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三处房产的起拍参考价分别为:380963元、454268.97元、454268.9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郭景云:
本院受理原告冯凤莲诉被告杨飞、郭景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房屋租金50000元(按照年租金60000元,自2020年3月20日至二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3、请求判令二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及运费2000元;场地租赁费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视为送达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杜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志军诉被告杜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金额20585元及从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7日共24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共计2470.2元;2、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李钢、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鲁静、潘小龙诉被告李钢、于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尚酷1390CC型号小轿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724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韩志原、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韩志原、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李元、聂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或疫情等特殊原因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乔利军、周慧芬:
本院受理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利军、周慧芬追偿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韩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被告韩建梅、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雅立枫招待所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王洪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与被告王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王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50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张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吴东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王东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王永玲、赵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徐大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
赵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王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张桂兰、李百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桂兰、李百生偿还借款本金29315.13元,利息27719.56元,本息合计57034.5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315.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海金亭:
本院受理原告韩士元诉被告海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金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士元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士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于春元、杜凤云: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40号原告郭有与被告于春元、杜凤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春元、杜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有债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郭有负担39元,被告于春元、杜凤云负担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春元、杜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