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2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胡日查(又名胡日查)、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梅荣与被告包胡日查(又名胡日查)、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杭梅荣与被告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齐哈斯必力格(又名齐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瑛与被告齐哈斯必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4日

白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别名韩玉山)与被告白长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赵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俊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受疫情影响,原定开庭时间无法开庭。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刘建军、陈利文: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刘建军、陈利文、郭磊、库娇、呼东、韩小雨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冯海军、王锁柱、冯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海军、冯金锁、王锁柱、崔双其、雷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张瑞祥(又名张平)、乔在玲:

本院受理原告温继东(又名温和)诉张瑞祥(又名张平)、乔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戎翻身(又名戎慧):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诉戎翻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贺小芳(又名贺晓芳):

关于原告魏二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王瑞峰(又名王磊):

关于原告于洋、康保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4224、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周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周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宣晓兵、丁翠: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晓兵、丁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宣晓兵、丁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宣晓兵、丁翠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福农分期付款信用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895.04元(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合计3089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杨海祥、王霞、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恢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查封)、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268472.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孙丽霞: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惠、明桂芳诉被告孙丽霞、刘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侯雨龙、张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侯雨龙、张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雨龙、张雪峰连带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3761.38元,利息27630.11元,应收费用3686.03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55077.52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DU232广汽菲亚特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第1、3项债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侯雨龙、张雪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素云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997.50元,利息5868.27元,应收费用1853.38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7719.15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素云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杜瑞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杜瑞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瑞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2557.62元,利息40894.33元,应收费用9755.14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93207.09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156号降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流拍公告、腾房公告,对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砖混及其他结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05031202745号、建筑面积共计:2494.44平方米)及土地(土地证号:杭国用2012-506-02-2147号、面积99928.9m)、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回转窑一套(型号Φ4X45m),钢材204.009吨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5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祥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吴学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王佰权: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刘青花、陈喜平:

本院在执行王三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1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青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15151112270000067740)的现金价值3925.66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划拨被执行人陈喜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 (保单编号:1998151101S11000003262)的现金价值8612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划拨被执行人陈喜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151101S11000003301)的现金价值1032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