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盟分行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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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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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玉龙、姚金厚、王加明、刘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刘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5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诉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任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丹、姚金厚、王加明、任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刘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50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诉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任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金厚、王加明、任玉龙、刘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刘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50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诉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王有兵、王飞: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振富诉被告王有兵、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有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振富支付货款1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30%,从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振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李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旭与被告李向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拉土运费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史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福诉被告史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8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918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建威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王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今被告支付原告吊篮租赁费543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290元;同时判令被告以54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违约金。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退还的一套吊篮损失17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以1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759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柴明霞:

本院在执行苏茂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柴明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 (保单编号:2001151101S42000005255)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15089.17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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