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娥、邬后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顺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娥、邬后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内0824民初1766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范立军与被告张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立军劳动报酬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张海舰: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才诉被告张海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于广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芝与被告于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502民初7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王萨日娜:
原告海俊与被告王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内05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俊借款本金合计12400元;二、被告王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俊利息7514.40元(12400元×0.02元×30个月9天,从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26元,由被告王萨日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孟旭明:
本院受理原告全宝与被告孟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赵德泉:
本院受理的 (2022)内0521民初5226号原告科左中旗盛利农资经销处诉被告赵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430元,利息8481元,本息合计15911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息付清偿为止按照743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按月利息0.01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的 (2022)内0521民初5223号原告布仁特左(曾用名白金宝)诉被告查干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余额部分23000元,并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3385.60元,本金加逾期利息共计26385.60元;2.本案诉讼、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