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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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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凤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胡凤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胡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国红劳务费人民15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190元,由被告胡凤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徐龙:

本院受理原告吉雅金诉被告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宋佰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35140.93元;二、被告宋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099号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986.93元(45000元-已归还13.07元),支付利息10981.04元[4848.48元(45000元×8.88‰÷30天×364天,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10865.96元(44986.93元×13.32‰÷30天×544天,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13日)-已归还利息4733.40元],本息合计55967.97元;二、被告王海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海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包那申乌日塔: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赵春荣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邬文学: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7076.34元【3232.32元(30000元×8.88‰÷30天×364天,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6446.88元(30000元×13.32‰÷30天×484天,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7月13日)-2602.86元】,本息合计37076.34元;二、被告邬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邬文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郝利平、张凤英:

关于院海琴与郝利平、张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2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利平在东胜区塔拉壕镇水头沟社的土地及房屋租金。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东胜区杨雪汽车修理厂: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东胜区杨雪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刘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原告刘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尉东锋与被告王鱼考第三人许小建、赵建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驳回原告尉东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尉东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给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17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诃额伦路东109国道南华昊颐泰苑5号楼地下一层-1010建筑面积24.59平方米、-1011建筑面积21.9平方米、-1012建筑面积24.68平方米、-1013建筑面积21.88平方米(四处房产均未确权);2、评估报告,经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该报告确定东胜区铁西诃额伦路东109国道南华昊颐泰苑5号楼地下一层-1010(74188元)、-1011(66072元)、-1012(74460元)、-1013(66012元),单价均为3017元,四处房屋参考总价为28073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霍治鑫:

本院受理原告柴永刚诉霍治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霍治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柴永刚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原告柴永刚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22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王宝贵: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宝贵、李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3650.6元,本息合计383650.6元;二、被告王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谢光全:

原告杨亮亮与被告谢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亮亮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光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清诉被告张海波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郭振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533元;二、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郭振清洗衣机损失1000元;三、驳回原告郭振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原告郭振清已预交),由被告张海波负担50元,由原告郭振清负担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徐桂枝、李毅、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王翔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王翔鹏、赵静、李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日

张永霞、牛新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高鹏云、张永霞、吕外兴、牛新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付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付俊、付登云、李智娥、苏向成、刘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2号、51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杨生瑞、赵慧、尹连强、张瑞仙: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杨生瑞、赵慧、尹连强、韩才、张瑞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贺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贺平、杨飞、何婷婷、刘文忠、姜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李强、郝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李强、郝婷、任贵贵、王冬梅、李东、王晓燕、刘亚军、刁红叶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55号、51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王中华、杜敏、石磊、乌力吉陶格套、巴音陶格陶、阿力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图来胡日、王中华、那仁满都拉、杜敏、石磊、乌力吉陶格套、巴音陶格陶、阿力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张磊、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张挨柱、秦苗、袁凯、张磊、齐向前、刘慧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288号、52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杜小存: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孙伟、边娜、孙仁元、杜小存、孙乐、李楠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303号、5304号、53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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