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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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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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忆鸣惊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嘉潞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退还《快速记忆课程》的报名费4980元;2.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周璠、束丹:

本院受理原告苗云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璠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22100元(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10日月利率1%计算),本息合计2321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月利率按1%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刘忠爱: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00元,利息110880元(以其中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26日,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为110880元),本息合计29788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伟归还原告公务卡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23日,本金19987.96元,利息3633.6元,违约金2053.83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5675.39元,并支付从2022年5月24日起以公务卡6283782018868297实际交易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欠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李欢、樊凯:

本院受理原告焦楷伦诉李欢、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欢偿还原告焦楷伦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8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樊凯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欢、樊凯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马风琴、刘振荣:

本院审理的原告周丽芳诉被告马风琴、刘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风琴、刘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周丽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11月10日利息123000元,从2021年1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高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丽芳与被告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被告高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周丽芳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181800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高艳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任建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海龙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4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申请人任建平名下的雷克萨斯车辆,车牌号:蒙KD507X,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调中心2楼20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张荣、祁三壮: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6517.69元,并赔偿损失(自2016年11月29日起,以16302.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为15.76元;自2016年12月7日起,以16517.69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截至2020年11月23日已产生3152.11元;以上暂计3167.87元),上述列明金额共计19685.5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王小纲、鄂尔多斯市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郝彩晴诉被告王小纲、鄂尔多斯市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小纲、鄂尔多斯市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郝彩晴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月息按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2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与被告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被告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从2022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LPR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教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教育发展基金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核减已付利息10万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70.4元由被告负担17044元,原告负担15726.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赵俪:

本院受理原告罗海成诉被告赵俪、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1年4月15日至起诉时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李艳萍、刘在平:

关于原告牛红霞诉被告李艳萍、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牛红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0.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牛红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刘林金: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刘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林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7日内支付原告刘占国配件款61609元及逾期利息(以6160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二、驳回原告刘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11元,由被告刘林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郭永存(郭彩存):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武诉被告郭永存(郭彩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智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智永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智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3688.45元及利息1601.08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智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741.0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智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赵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春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8013.74元及利息2283.3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458.3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春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BG223号的小轿车,经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60070.99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48057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赵秀凤: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秀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秀凤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B1858号的小轿车,评估价格为33777.5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2702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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