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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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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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华、王红亮、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28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与被告李龙华、王红亮、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2民初9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平、朱小兰、张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罚息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朱小兰、张利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春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400元,计3164元,由被告张春平、朱小兰、张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平、张春平、朱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按月利率8.2‰计算;罚息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二、被告张春平、朱小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利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2元,公告费400元,计7302元,由被告张利平、张春平、朱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包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谢晓栋诉被告包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晓栋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二、被告包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晓栋归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谢晓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

宋尚有:

本院受理原告陈丙宏诉被告宋尚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尚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丙宏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宋尚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丙宏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曾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乐、潘凤仙、曾凡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03.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利息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按月利率6.04‰计算,从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9.06‰计算,复利按月利率9.06‰计算);二、如被告曾乐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曾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5000676164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J 8F7D5G5HG723961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曾凡新、潘凤仙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曾凡新、潘凤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乐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041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合计2441元,由被告曾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刘志刚、刘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范伟、贾晓霞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罚息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0.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范根富、聂牡丹、刘志刚、刘巧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伟、贾晓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包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和平、包新荣、刘永胜、侯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和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杨牡丹、邓晓亮、马玉梅、李元明、杨继娥、邓有光、何仙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牡丹、邓晓亮、马玉梅、李元明、杨继娥、邓有光、何仙银、邓有利、李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牡丹、邓晓亮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罚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二、被告马玉梅、李元明、邓有光、邓有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牡丹、邓晓亮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兰、张春平、张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兰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罚息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张春平、张利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小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公告费400元,计3162元,由被告朱小兰、张春平、张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刘牡丹、张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刘牡丹、张云贵、张兆福、张永忠、郭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牡丹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44319.7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从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以本金4437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以借款本金44319.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核减已付利息58.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张云贵、张兆福、张永忠、郭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牡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2元,由被告刘牡丹、张云贵、张兆福、张永忠、郭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孙雨燕、李俊新:

本院在受理陆军诉孙雨燕、李俊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陆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孙雨燕、李俊新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11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1116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1116号之一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1116号之二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孙雨燕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瑞兴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合同编号:2014-9005844,建筑面积:123.5㎡)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孙雨燕、李俊新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瑞兴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孙雨燕、李俊新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通辽市美林大世界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栗丛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杰诉被告通辽市美林大世界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栗丛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王日东: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日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日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J 899B号的小轿车,经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69899.99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55920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温丽华: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温丽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D0927号的小轿车,评估价格为32182.5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2574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吉日嘎拉巴图: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日嘎拉巴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巴图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V545H号的小轿车,评估价格为66288.49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5303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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