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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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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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群: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7264号原告马富诉被告姜凤山、孙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甘珠尔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田喜诉被告甘珠尔扎布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田喜与被告甘珠尔扎布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田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白长何:

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慧源五金商店诉被告白长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长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慧源五金商店欠款本金7380元;二、被告白长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慧源五金商店从2022年8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慧源五金商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长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包慧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150号原告李海江诉被告包慧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包慧敏离婚;2.要求被告包慧敏返还彩礼款106600元,黄金20244元(金项链6633元、戒指3728元、手链3843元、耳环3158元、吊坠2882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包慧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之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120号原告齐国庆诉被告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之杰偿还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之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南子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807号原告江敏与被告南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以及28个月逾期利息280元,合计2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齐永胜、韩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冬诉被告齐永胜、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齐永胜、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冬借款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齐永胜、韩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刘敬国:

本院受理原告石卫诉被告刘敬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敬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石卫担保债权9947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敬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马桂珠:

本院受理原告苏振华与被告马桂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桂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苏振华购房款86600元;二、驳回原告苏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9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桂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吴玉强、木其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玉强、木其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玉强、木其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吴玉强、木其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玉强、木其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李宝坤、关白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宝坤、关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宝坤、关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454.48元,利息25137.35元,本息合计63591.83元;二、被告李宝坤、关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宝坤、关白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崔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案件受理费3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霞与被告王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宝霞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韩引福、秦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宪文诉被告韩引福、秦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引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万元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俊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商中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商中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员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68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张继东、万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女与被告张继东、万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继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飞女借款340000元。二、被告万美荣对以上借款中的2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飞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张继东、万美荣负担6400元,由原告高飞女负担1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4350.07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的利息58496.38元;以244350.0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7元,由被告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包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与被告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刘金锁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刘艳萍、刘在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慧君诉被告刘艳萍、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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