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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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苑云亭: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你与史永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田利文、张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崔建军:

本院在执行郝平子与崔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吴利海:

本院在执行吴喜与吴利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武旭俊:

本院在执行张士灿与武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贾月芳: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兴和支行与贾月芳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李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震诉你与满朝毅、李江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张基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叶红: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马德明、杨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祖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曹燕:

申请人温利宝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利宝向本院提出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兴和县新区三马路体育场北学府家园2#西8号(产权证号:0010660)房屋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室或来电来函协商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进行现场评估,届时请准时到现场参加评估,若不来参加现场评估,本院将邀请公证人员监督现场评估。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王立强、陈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亮与被告王立强、陈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立强、陈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晓亮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833.33元[10000元+(50000元×年利率24%×2014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68833.33元)-15000元],本息合计113833.33元;二、被告王立强、陈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晓亮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立强、陈艳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张立梅、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梅、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立梅、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张立梅、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799‰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梅、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包占柱、赵忠禄: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195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36%给付。3.本案起诉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彭英、刘利军、贾云鹤: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3650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彭英、刘利军、贾云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张瑞超: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40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诉张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赵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慧诉被告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7%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贾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平诉被告贾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贾继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赵建国、许小建、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红与被告赵建国、许小建、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智红借款12000元。二、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智红借款12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严怀龙诉被告柴存福、第三人郝云、高海玲(2022)内0602民初3600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玮路上东领海2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该房屋价值6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玮路上东领海2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归原告张霞和严怀龙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甄德军、张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闫玉生诉被告甄德军、张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王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成诉被告代国军、王冬梅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对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苑23号楼1单元3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107942,建筑面积156.25平方米)进行析产分割(价值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对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苑23号楼2单元20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108784,建筑面积82.9平方米)及18号楼12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108399,建筑面积18.89平方米)进行析产分割(价值4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

本院执行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变更追加内容的申请书(诉讼请求:追加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为本案被执行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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