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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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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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2022内0602民初644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本金共计167870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占用期间利息382745.2元,并给付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标准:2022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月息2分,从2020年8月20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本息共计2061452.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杨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被告杨豪、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金辉欠付挖掘机配件款84472元;二、驳回原告王金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1.82元,由被告杨豪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苏占宽、尚禄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占宽、尚禄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苏占宽、尚禄叶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各项费用共计91022.23元及其利息17940.36元(利息计算方式:91022.23元x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x2016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12日共计61个月零13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蔺东秀、祁渤、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华诉被告蔺东秀、祁渤、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3号楼2单元706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原告任新华,房屋交易金额是8076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3号楼2单元706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023218)变更手续;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李成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成才在继承案外人李彪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4月10日的欠息5613.28元,以上本息共计205613.28元;并支付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541667‰上浮50%计算):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413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屈洪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姬鹏飞与被告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被告屈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姬鹏飞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从2022年3月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屈洪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党义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英与被告党义宽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准予原告韩英与被告党义宽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党义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田始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宝英诉被告田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田始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150000元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2021年8月9日发布的利率为3.85%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305185元,本息合计455185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乔棉芝、郭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荣诉被告乔棉芝、郭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80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乔棉芝,被告二郭慧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2、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任春梅、刘兆益、刘建军、刘来小、孟雅莉、薛凤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任春梅、刘兆益、刘建军、刘来小、孟雅莉、薛凤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8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135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六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韩挨迷: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韩挨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挨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29069.96元及利息(以29069.96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8元,由被告韩挨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王进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进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065.89元以及从2022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6元,由被告王进喜负担99.56元,由原告负担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郭萱: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诉被告郭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7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98050.00(从2009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30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的利息118301.33元(从2009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30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本该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于嘉璇:

本院受理原告白俊林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于嘉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转让百胜家园二期9号楼2单元706室、9号楼2单元1006室、9号楼2单元805室的行为;2、请求判令将上述三套房屋返还登记至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请求判令原告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保全相关费用等)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郭为在、梁永勤、郭荣、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红梅诉被告郭为在、梁永勤、郭荣、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6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偿还原告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万元,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1.2项暂计8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和公告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蔺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锋与被告马占飞、武新胜、蔺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占飞偿还原告高锋欠款5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马占飞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从2008年10月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520000元,最终利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3、请求被告武新胜、蔺凤林对马占飞欠款50万元本息部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邬义祥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3562元(利息计算方式:10万元*0.02*112个月=224万元,即2011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10万元*0.01283*14个月=17962-8400=9562元)合计:333562元;2.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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