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2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乌兰察布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宇诉被告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乌兰察布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晓宇拖车费11420元。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乌兰察布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孙雨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桂兰与被告孙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2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马靖、刘春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宏与被告王勇、马靖、刘春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担给付原告张长宏948.46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马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担给付原告张长宏5389.86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刘春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担给付原告张长宏5389.86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张长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张长宏负担56元,由被告王勇负担50元,被告马靖负担50元,被告刘春枝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靖、刘春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邢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包头市富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内蒙古星彦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内0826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赵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满园、白玲、赵建平、赵玉花、张智有、刘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秉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与被告李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2年7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李秉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秦文斌与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秦文斌货款2445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息;以本金2345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上述利息均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文斌要求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承担清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518元,由原告秦文斌负担50元,由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负担546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少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6000元,给付2022年5月6日前产生的利息3743.27元,本息合计139743.27元;二、被告李少元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始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渠越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渠越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27日为37849.96元;2022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约约定利率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3元,由被告渠越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会东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9日

辛秀风: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河、刘果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以及利息1985.85元;二、5被告刘飞龙、张凯那、郎兰柱、赵红霞、辛秀风在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连河、刘果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李连河、刘果梅、刘飞龙、张凯那、郎兰柱、赵红霞、辛秀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9日

乔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丁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郭利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赵志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贺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郭正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吴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刘德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李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倪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杨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孙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林艳:

本院受理原告郝宏敏诉被告杨耀光、林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积欠的利息106.364762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编号为铁西村银(个)字2017第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都是12%);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乐与被告李志祥、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郝明乐货款22326元;二、被告王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俊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李志祥追偿;三、驳回原告郝明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潼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民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29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800000元计划服务费,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19174.14元(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333221.9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利息为85952.22元)。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煤炭运输协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法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樊鸿榜、张凤:

本院受理原告温世欣诉被告樊鸿榜、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6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