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鑫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胜、代瑞、杜利平、李山、牛润: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胜、代瑞、杜利平、李山、牛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永平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杨永平,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民初字第5997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杨永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洪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科与被告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军偿还原告王科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洪军承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李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科红砖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李洪军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贾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洋诉被告贾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铁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维革与被告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张维革借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维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铁刚负担575元,原告张维革负担551元。限铁刚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马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乌力吉巴吐诉被告马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乌力吉巴吐借款349585.85元,并给付从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佩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慧诉被告李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佩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智慧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110400元,并给付从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王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欠款28800元,利息68464元,本息合计972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2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从2022年9月17日起计算欠款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杨玉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12号原告吕春兰与被告杨玉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吕春兰与被告杨玉笛离婚;二、婚生女杨思思由原告吕春兰抚养,被告杨玉笛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此款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女杨思思独立生活时止,此款每季度给付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吕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杨蕊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0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48708.92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款44297.24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邓正亮、包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丽春与被告邓正亮、包建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邓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梁丽春55987元;二、驳回原告梁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68元,由被告邓正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李宏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被告李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60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薛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锁与被告薛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薛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长锁货款2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薛向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高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猛诉被告高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高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猛欠款198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闫光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易诉被告闫光林、内蒙古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刘宗易与被告闫光林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闫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宗易返还购房款355000元,及以35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27837.34元,及从2022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刘宗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刘录则诉被告王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有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69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路换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换珍、闫二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56825.0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3549.9元(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304.04元(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4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91679.02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4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荣、刘跃进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6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的逾期利息(注: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彭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辛建军与被告彭新桃、彭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彭新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辛建军借款本金84467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75909元;二、被告彭新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辛建军借款利息(以84467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彭新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彭新梅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彭新桃追偿;四、被告彭新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辛建军借款本金2767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87342元;五、被告彭新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辛建军借款利息(以2767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六、驳回原告辛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吴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成、吴凤兰、包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内0622民初9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张永强:
本院执行的李继文申请执行张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偿还李继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9268.75元、诉讼费1342.69元、保全费11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163663;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2022)内0624执4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水利小区2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房产)、腾房公告(于2022年11月1日前从鄂托克旗乌兰镇水利小区2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房产内腾出)、勘验公告、(2022)内0624执47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位于鄂托克旗水利小区2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李继文(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606033715)抵偿欠款121728.44元)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