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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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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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7956.91元;二、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424.9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88‰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曹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长河、曹淑琴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长河、曹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8560.97元;二、被告赵长河、曹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2824.6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19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86‰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4元,由被告赵长河、曹淑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徐西日莫、金桃: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西日莫、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徐西日莫、金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2745.10元;二、被告徐西日莫、金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205.40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86‰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8元,由被告徐西日莫、金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黄宝音吐、录兄: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宝音吐、录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黄宝音吐、录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45595.67元;二、被告黄宝音吐、录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82827.92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28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黄宝音吐、录兄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东宇北苑2号楼4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601275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26元,由被告黄宝音吐、录兄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刘宝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565号原告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43110.96元,违约金62929.30元(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为基数年利率15.4%计算方式,从2019年2月16日开始计算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已申请本案线上开庭,被告亦有选择线上开庭的权利,如同意线上开庭,可联系承办法官 (电话19804757648)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远程庭审进行线上开庭。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阿斯冷、白玉琴: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36号原告白金贵与被告阿斯冷、白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6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包大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6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包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10504元,本息合计:15704元(5200元×0.02元×101个月)(2014年1月3日至2022年6月3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52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关海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00号原告姜红彪与被告王丽华、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480元。本息合计:4478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8302元,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26480元×1分28×54个月;3.要求二被告给付2022年6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白宝音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32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白宝音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分别为1360元、4340元及利息分别为4433.60元、14148.40元,本息合计:24282元(1360元×0.02元×163个月)(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止)(4340元×0.02元×163个月)(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2.请求法院判决以57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齐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33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齐八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5552元,本息合计:95552元(40000元×0.02元×56个月,利息448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40000元×0.0128元×21个月,利息1075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以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33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张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5400元及利息53808元,本息合计:89208元(35400元×0.02元×76个月)(2016年1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以35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齐永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526号原告特日格乐诉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齐永胜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齐永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阿斯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38号原告白金贵与被告阿斯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呼和巴拉(又名包巴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79号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呼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5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吴国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成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0000元,利息33600元[(50000元×0.02元×12个月,从2015年9月5日计算至2016年9月5日)+(50000元×0.02元×12个月,从2015年9月13日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40000元×0.02元×12个月,从2016年10月2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本息合计1736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崔洪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洪占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7211.20元,本息合计9211.2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洪占自2022年11月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徐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习佳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郭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轩诉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孙小刚:

本院受理的上海金成恒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受疫情影响,本案择期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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