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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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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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1570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164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190.87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1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BEHDAFB7CY798716的北京现代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4000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李胜祥:

本院受理原告魏彩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李世耀: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艳诉被告李世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2020年9月5日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房屋款项1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3400.83元,本项合计约15400.83元); 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0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1826.2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053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期限暂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实际计算至保险赔偿金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53879.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霞与被告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许小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艳霞借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艳霞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阿拉腾高娃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阿拉腾高娃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未支付的借期利息27373.34元;2.2022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年利率按照14.8%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465.94元,由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17.21元,由原告阿拉腾高娃负担24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阿如汗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阿如汗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经结算未支付的借期利息15098元;2.2022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年利率按照14.8%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601.96元,由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陶古苏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陶古苏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杨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生诉被告杨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1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学军支付原告刘长生租赁款10617元,赔偿原告4米木架板1680元;扣件756元;钢管375元;丁丝486元,以上共计13914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巩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生诉被告苏敏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巩雪玲、苏敏支付原告刘长生钢管租赁款41669元;赔偿原告4米木架板6120元;4米杨木板1450元;3米竹架板860元,以上共计43099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秦瑞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秦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淑珍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孙淑珍的申请)、复议申请书(撤销(2022)内0602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继续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书,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冯雷:

原告呼延智文诉被告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呼延智文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冯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呼延智文偿还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基数,从还款之日(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冯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赵德仁: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东诉被告赵德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德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晓东租金286574.24元;二、被告赵德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晓东违约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8.62元,由被告赵德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

原告武桂香、武飞诉被告王文溱、武桂琴、第三人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21)内06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告王文溱、武桂琴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武桂香、武飞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武桂香、武飞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刘树国:

本院受理原告代言武诉被告刘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树国向原告代言武支付欠付工人工资款1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树国向原告代言武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为1491.84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刘树国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康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红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孟智红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非凡财税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非凡财税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非凡财税有限公司公告费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利昌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甄德军、张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闫玉生诉被告甄德军、张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牛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牛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251136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划扣款的银行贷款的利息91763.5(从划扣之日起到2021年7月1日止)及从2021年7月2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6%,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年利率3.85%);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424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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