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从2017年3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每月800元,按年支付;二、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杨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候福诉被告贺平、乔丽霞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对被告杨志军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石灰沟村武家塔社享有的塌陷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中的扣留124910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杜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贰佰零肆万六仟元整,合计人民币2046000元,共计204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7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石果平、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石果平、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石果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和利息损失28710元(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2010年9月14日-2018年7月24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为6%计算的利息;2.被告付永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1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王毛仁、侯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毛仁、侯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代偿款680525.1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052.52元,3、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少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张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文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2814.68元(截至2016年5月26日)和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27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石蝉彦、石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773元,及从2018年3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58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温志志:
本院在执行马美英等与王芳、温志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6)内0602执38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温志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523070003170675)内存款447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李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4773.3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7.4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18.4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鉴春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鉴春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4783.03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8.4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18.4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越占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越占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7957.8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5.8元,(欠款额10%计算)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24元(按欠款额10%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杨礼、白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稣弟诉被告杨礼、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礼、白丽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及从200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120000元(计算方式:20万元×0.5%×120个月),共计320000元;2、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按欠款时约定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尤奇伟、赵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慧、康铭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杨京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刘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杜红亚诉被告刘红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张韩飞、原鹏飞、刘建兵:
本院受理李俊申请执行张韩飞、原鹏飞、刘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恢执158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王磊、高小亭、霍三子、王凤英、刘占强、王雁雁: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294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王祥林、周金小、刘占兵、杜兰香、魏占强、吴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2949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刘耀、王瑞林、刘争气、王栓桃、刘金钟、马彩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2958、2959、2960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王育明、闵钱秀、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2964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苏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忠诉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永忠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赵新胜:
本院受理原告甄丽香诉赵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新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甄丽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曹盖、罗巧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林春诉被告内蒙古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盖、罗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
张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丽、张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12日按月利率10.6765‰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6.29‰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2、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丽、张永军抵押的位于临河区新华办建设北路玫瑰园B1号楼2单元602室住房一套(产权人为张永军、丘号: 04050568B1#-622、房权证巴房字第040722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被告张丽、张永军不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时,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被告张丽、张永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