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桂艳、陈国有: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桂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郑玉杰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77000元(计算至2018年6月1日),合计1370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郑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齐桂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陈国有: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国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郑玉杰购农机配件款20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国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李孝丰、戴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亮与被告李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亮撤回对被告戴燕的起诉,并依法向李孝丰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孝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张东亮借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胡景封:
本院受理吴守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78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张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兰诉被告张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布吐格希、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峰诉被告布吐格希、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刘海栓、贾买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栓、贾买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马春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滕力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侯俊全、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77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林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董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周春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付宏薇:
本院受理原告于俊雄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付宏薇返还原告于俊雄彩礼款432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于俊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于俊雄负担770元,由被告付宏薇负担8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