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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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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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肖阳与被告包山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乌立吉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齐丽琴与被告乌立吉木仁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邢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彬诉被告邢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邢浩立即偿还原告王彬欠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155.00元【6万元×年利率3.85%÷12×6个月(2021年11月1日-2022年5月1日)】,合计61155.00元,并自2022年5月2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直到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8.00元,由被告邢浩负担1329.00元,由原告王彬负担79.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春艳、潘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潘存喜、王春艳、潘富强、潘存华、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春艳、潘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梅、潘存华、王春艳、潘富强、李凤、潘存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春艳、潘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艳、潘富强、李凤、潘存喜、潘存华、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苏东燕:

本院受理原告云芽与被告苏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丽凤、陈宏磊、梁保平:

本院在受理董永利诉王丽凤、陈宏磊、梁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董永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梁保平公告送达(2021)内0826执恢334号降价通知书、评估报告、腾房公告,对梁保平、张二桃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北三街房屋予以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贾俊武:

本院受理原告孙其与被告贾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俊武欠原告孙其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孙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其负担336元,由被告贾俊武负担149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申永丽、闫雪亭:

本院受理贾怀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44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闫雪亭、申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怀素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闫雪亭、申永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陈鹏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29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鹏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白永旺:

本院受理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白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12日的利息63203.2元,之后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86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白永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峰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萨仁娜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淑敏、薛静、萨仁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50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郭爱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与被告乌仁托娅、郭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郝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蒙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877号原告内蒙古老战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世文与被告内蒙古蒙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天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霞、刘佳、刘二后生、卢月英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65号]一案中,案外人雎建平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2号楼3单元四楼西户(403)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2号楼3单元四楼西户(403)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吴建禄:

本院受理林荣祖申请执行吴建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杨建伟:

本院受理李天申请执行杨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宏杰:

本院受理董其祥申请执行王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浩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存福申请执行内蒙古浩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中恒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孙佳兴:

本院受理喇晓军申请执行内蒙古中恒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孙佳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金凤申请执行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责任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丽琴与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责任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3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吴江:

本院受理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与吴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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