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智成: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智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康智成名下的蒙B45186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小型越野客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王培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培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杜紫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杜紫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樊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樊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黄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改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郅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郅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武东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东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郭利: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与被告郭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郭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及罚息7156.55元,本息合计307156.55元;2、被告郭利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6.24%,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高飞、崔玲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飞、崔玲玲,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521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亢桂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晓莉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原审被告亢桂兰、袁秀军案号为(2022)内01民终5052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乔伟、徐砚岭: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乔伟、徐砚岭,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521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昆、党宏杰、党宏飞、马文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王宇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党昆、党宏杰、党宏飞、马文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20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曹振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冰、刘英、曹振镭公证债权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28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引萍、张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引萍、张敏,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52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轶与被上诉人张莹、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3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轶与被上诉人初建东、初姌仪、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3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慧与被上诉人张喜忠,原审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治光: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治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张少伟、刘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伟、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正(又名刘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周月琴诉被告刘正(又名刘金虎)、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喜民、崔洪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喜民、崔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喜民、崔洪春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85589.9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175589.9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1.799%,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白达来、莫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白达来、莫风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51.40元,利息13082.66元,本息合计32334.06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251.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鲍小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49.43元,利息16030.02元,本息合计35579.45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549.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09%上浮50%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77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杨小龙、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秀清、李金元诉被告郭翠英、杨小龙、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小龙、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