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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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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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军:

原告侯云生诉被告彭二毛,彭明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确认彭二毛、彭明军与侯云生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彭二毛、彭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侯云生转让费70000元。三、驳回侯云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彭二毛、彭明军与侯云生各负担10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冯文厚、冯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8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栗铁柱、赵林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栗铁柱、赵林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栗铁柱、赵林地负担。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马所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所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所伟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文光: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589号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邢娜、邢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娜、邢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高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樊媛、石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与被告樊媛、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郭秀英、闫高军、刘永智、夏秀云、蔚贺鹏: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农商银行)与被告郭秀英、闫篙肇、刘永智、夏秀云、蔚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胡文娟、张雷峰、栗满海、石瑞霞、郝桂英、胡成业:

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河套银行)诉被告胡文娟、张雷峰、栗满海、石瑞霞、郝桂英、胡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荣、路帅、段磊: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王荣、路帅、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朱丽:

本院受理原告贾月花诉朱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贾月花T7、T9、T1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贾月花的误工期为120-150天,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45-60天。3、被鉴定人贾月花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变更诉讼请求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立即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残疾辅助护具器材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95564.85元(后附计算明细);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二在保险范围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保险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2950元。合计:298514.8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鑫:

关于原告裴海香诉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裴海香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闫力赓、小琴:

本院在执行康宁申请执行闫力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闫力赓、小琴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公园大街华典佳苑6号楼1层1011号商业房产的参考价为109203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昱成:

原告李强与被告刘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昱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2022年3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52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7%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昱成负担26元,由原告李强负担24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白蒋平:

原告李明与被告白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明支付拖欠的材料款1033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被告白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苏祥:

关于原告王俊峰诉被告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俊峰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郭浩:

本院受理原告孙娜娜诉被告郭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机器费用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7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苏志敏:

原告柳永峰与被告苏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柳永峰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4月18日的利息1584元:2.2022年4月1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64.6元,由被告苏志敏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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