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兰诉被告侯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5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笔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75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安小惠:
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047元,以借款本金23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50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辛月、白海龙:
原告郭秀梅与被告辛月、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辛月、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郭秀梅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核减已付利息3400元);二、驳回原告郭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6元由被告辛月、白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宇、张春梅、于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玄与被告刘宇、张春梅、于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张玄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桂香、武飞诉被告武桂琴、王文溱,第三人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文溱、武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武桂香欠款248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文溱、武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武桂香鉴定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被告王文溱、武桂琴负担5020元,退还原告武桂香493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杨恩:
本院受理原告贾世明诉被告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59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恩向原告贾世明偿还借款本金1156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恩向原告贾世明支付从201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56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为1807029.19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杨恩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晓静诉被告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9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铭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朱丽、高光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企盈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财务代理费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素梅、张世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勤诉被告朱学东、第三人张世旺、王素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朱学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振社诉被告蒋利军(2022)内0602民初635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施工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杨永红:
本院执行尚子扬与被执行人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2022)内0602执恢1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工业中路东生态东街北工业东路西园北路南16-2-203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8-00006533)。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贾文涛、袁丽梅、牙克石市兴儒彩钢钢结构经销处: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诉贾文涛、袁丽梅、牙克石市兴儒彩钢钢结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