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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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军、秦石花、孙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军、秦石花、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军、秦石花偿还借款本金199860元,利息157835.47(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357695.4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保证人孙峰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986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何志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13号原告王永与被告何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永借款24000元,支付利息8300.23元[6864元(24000元×0.005元/月×57.2个月,2015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1180.41元(24000元×0.0385元/年÷12个月×15.3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30日)+76元(24000元×0.038元/年÷12个月×1个月,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79.82元(24000元×0.037元/年÷12个月×2.43个月,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本息合计32300.23元;二、驳回原告王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连宝: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9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诉被告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6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黄全亮、安山丹(安丹丹):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0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被告黄全亮、安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种子、化肥欠款本金9920元,支付利息13491.20元,合计:23411.2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海琳、常丽:

本院受理原告袁琪诉被告王海琳、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000元及利息85179.1元(利息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按年利率15.4%计算),本息共计347179.1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12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视为送达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丽:

本院立案执行韩生荣与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冬:

本院立案执行通辽市顺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7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侯建宇、史宪宇、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刘婕与侯建宇、史宪宇、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4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李渊:

本院立案执行范丽娜、范丽君与李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苏迪: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强诉被告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3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天地人糖酒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京诉被告内蒙古天地人糖酒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何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与被告何小光、第三人王香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曹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润璋与被告曹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洪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9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何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与被告何小光、第三人王香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杨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星与被告杨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0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与被告班志琛、第三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解贵喜:

本院受理肖伟芳申请执行解贵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

本院受理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邓安宇、陈建中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防风林南街恒大城一期13号楼12层1单元1202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与被告田穆奇、第三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与被告姜美琳、第三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佳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韩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超诉被告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东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富华与被告张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鲍芸申请执行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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