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348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你院的执行案款2627105.98元,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被吊销,公司又无法人,经核算(2018)内0105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款共计:872650.56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并来本院核对执行案款,到期无核对视为对执行案款任可,本院将退还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348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你院的执行案款7304446.6元,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被吊销,公司又无法人,经核算(2018)内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款共计:6489360.37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并来本院核对执行案款,到期无核对视为对执行案款任可,本院将退还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丽娜、内蒙古黑石大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丽娜、内蒙古黑石大宗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清单、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丽娜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24至25层2单元2401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照日格图: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照日格图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的银行存款78040.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温莉、赵丰凯:
本院执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温莉、赵丰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6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莉、赵丰凯的银行存款6722048.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1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玉芳:
本院受理银珠霖与王玉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及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王丽琴与王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于平:
本院受理赵坤峰与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金盛堂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君申请执行内蒙古金盛堂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冯建伟:
本院受理冯建伟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周杰:
本院受理周杰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程蔚、成云: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程蔚、成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蔺三小:
本院受理孙令德与蔺三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金世明、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占峰申请执行金世明、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李恒刚、李玉莲、梁贺平、杨俊刚: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恒刚、李玉莲、梁贺平、杨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军、张艳霞、张佳: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王军、张艳霞、张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石庆生、李燕燕、段红伟、段建青: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石庆生、李燕燕、段红伟、段建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磊、樊宇鹏、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张磊、樊宇鹏、照日格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齐利军:
本院受理冯瑞红申请执行齐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宝龙、史巧文申请执行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涛:
本院受理赵原立申请执行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勇:
本院受理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卞维付:
本院受理贾志强申请执行卞维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郭志刚、常瑞丰: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志刚、常瑞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11号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郭志刚、常瑞丰: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志刚、常瑞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利与你公司诉前保全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4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磊扬世纪城小区7号楼2单元20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赵永强、杨蓉、赵锁小、杨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永峰、郑霞及你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泥井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