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连江:
本院受理原告靳红娟诉被告韩连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靳红娟与被告韩连江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刘善启: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艳诉被告刘善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婚生女刘庭旭(2014年9月18日出生)从2022年9月20日起由原告王利艳抚养,被告刘善启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按年度给付,给付时间为每年度的12月25日前,从2022年9月20日至婚生女刘庭旭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利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杨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铁锁诉被告杨伟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杨铁锁承包费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铁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白呼格吉力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胡海山: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4462号原告王领兄与被告胡海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领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胡海山解除婚姻关系;二、要求被告胡海山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69号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债款4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420000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40元,由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忠建诉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672元【10600元(10000元×0.02×53个月,自2016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3072元(10000元×0.0128×24个月,自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7日)】,共计23672元;二、2022年8月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换荣、石小鹏、刘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张斯日古楞、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斯日古楞、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刘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甄凤双诉被告刘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甄凤双借款本金合计14438元;二、被告刘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甄凤双利息17310.61元【5688.21元(4438元×0.0128元×100个月4天,从2012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11622.40元(10000元×0.0128元×90个月24天,从2013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甄凤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2元,由被告刘宝音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额尔敦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琴诉被告额尔敦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额尔敦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斯琴借款本金合计23500元;二、被告额尔敦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斯琴利息14370元【8370元(135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6000元(10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98元,由被告额尔敦白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懒小红(又名赖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香春诉被告懒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懒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香春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懒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香春借款利息7283.33元,并继续给付自2021年12月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香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懒小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张必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张必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必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文成借款本金13600元;二、被告张必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文成借款利息13595.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必力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李成文、苏雅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84号原告杨玉清诉被告李成文、苏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400元,支付利息8709元,合计:41109元;2.要求二被告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借款本金324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1.28%的利息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俊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鲁萌、刘海龙、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9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宁占雨: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亮诉被告宁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宁占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2、被告宁占雨偿还原告从2021年9月17日的利息1511.07元(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15.4%计算),本息合计:24011.07元;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15.4%计算)】、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