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萨如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华蒙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呼和浩特市华蒙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136655元。二、驳回呼和浩特市华蒙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3元,由呼和浩特市华蒙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0.67元,由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2.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刘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金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8日
黄明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明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8日
刘永峰、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孟真祥诉被告刘永峰、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杨小龙、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万森农林牧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天保牧丰专业合作社、杨小龙、郭翠英、张开世、郭鹏、李金元、贾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翠苹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翠苹的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维中、许小伟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鲁萌、刘海龙、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于志明:
本院受理赵永红申请执行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于志明:
本院受理赵永红申请执行于志明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28号查封财产清单详见查封清单及公证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陈建飞、杨乐、陆凤莲、陈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飞、杨乐、陆凤莲、陈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14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建飞、杨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463.3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陈建飞、杨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侯巧反:
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侯巧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刚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张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玲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周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玉梅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詹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雄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郭仲收、姚翠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仲收、姚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被告郭仲收、姚翠芳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刘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程海青与被告刘争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争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程海青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争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田补春、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田补春、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王拴光、李换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拴光、李换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王拴光、李换莲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郭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林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郭林春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告李荣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
张俊峰:
本院执行的严秀兰申请执行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偿还严秀兰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125761;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2)内0624执恢2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俊峰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B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腾房公告(于2022年8月3日前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B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内腾出)、勘验公告、(2022)内0624执恢20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俊峰名下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B区1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严秀兰(公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310041545),抵偿欠款243565.75元】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内蒙古宏驰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北方恒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807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胡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胡俊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8日
赵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8日
闫超、温瑞平、贾世军: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闫超、温瑞平、贾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闫超、温瑞平、贾世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楼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王跃:
本院受理原告王楞诉被告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