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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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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县永刚石材制品厂、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县永刚石材制品厂、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郝俊利、刘文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俊利、刘文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969.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郝俊利、刘文枝未还利息为4067.53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2996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1‰,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郝俊利、刘文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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