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史雨禾、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雨禾、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刊登于2022年8月30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的判决书公告中将案件号误写为“(2021)内0602民初5268号”,特此更正为“(2022)内0602民初2903号”。另(2022)内06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副本,主要内容:“法定代表人:程协娇。”补正为“法定代表人:程协桥。”因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撤销“驳回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项,依法改判:1.支持上诉人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上诉人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史雨禾购买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1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9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预告登记号:鄂房预东胜字第003459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息及上诉人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和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乃军与被告贾文利、乔凤秀、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乃军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乃军自2011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89064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87266.67元。利息合计977906.67元。三、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乃军自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4.24元,由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01.16元,由原告王乃军负担12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曹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按揭贷款277997.5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6206.85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两项共计554204.4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苏桂琴、牛兵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桂琴、牛兵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按揭贷款738783.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53371.88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两项共计:1492155.38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3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王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东诉被告王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柒拾伍万元(7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向东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3日止的利息31602.08元以及自2021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3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计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睿鸿与被告计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欠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田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祥诉被告田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壹万柒仟贰佰零伍元整(17205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违约金和银行同期利息共计5000元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6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倪仁兰诉被告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51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料款5783.8元;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17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刘杨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军诉被告刘杨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6号街坊5号楼2单元104室的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于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爽诉被告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史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松诉被告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65300元(捌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及所有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链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服务费352366元及利息(以3523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硬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来锁诉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80400元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之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郝米儿:

本院在执行刘招贤申请执行苗长青、郝米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21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米儿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管居委会二十街坊083号(权证号:00676号,土地证号:达国用1994字第0004700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张瑞霞: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荣、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网络询价结论报告,对被执行人张瑞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陶瓷地下商场M 1(权证号:135021401733)、M 2(权证号:135021401732)房产确定以单价6235元/平方米,总价为257506元为起拍参考价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苏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祥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常四女、侯星月:

本院受理原告康秀芳与被告常四女、侯星月、贺润师、张全锁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2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