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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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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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章生、张颖超:

本院受理原告丁艳与被告寇章生、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董志远:

本院在受理樊俐均与董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樊俐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58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75号执行裁定、(2022)内0826执恢582号执行裁定、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志远名下的蒙LLD093传祺牌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常雷:

本院受理原告魏胜科诉被告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魏胜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3元,由原告魏胜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王钢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钢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年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4.31%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张霞、王新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甄世忠、姚桂枝、张霞、王新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刘俊平、郭丽荣、范利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俊平、郭丽荣、贾志钢、范利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李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那利军、李娟娟、杨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李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许树林、刘永丽、刘刚、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92号,现依法向李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李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许树林、刘永丽、刘刚、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93号,现依法向李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钟新闻、刘艳:

本院在执行北京鑫聚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星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杨少华、邱凤仙、钟新闻、刘艳、张子光、霍芳珍、张有明、董立桂、谢斌、李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孙芳、田玉英、王永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田玉英、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孙芳、王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1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政伟、王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钟新闻、刘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聚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华、邱凤仙、钟新闻、刘艳、张子光、霍芳珍、张有明、董立桂、谢斌、李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2)内01执恢1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全中、杨代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万荣、张文慧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雷宇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林松林、林青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松林、林青松、赵存平、郭江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赵存平、郭江萍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72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1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荣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宁、黄新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荣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宁、黄新锋公证债权一案中,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审查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吕国庆:

复议申请人郑权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内0123执异3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1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武东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泉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飞与被执行人武东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生文、郝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复议申请人王月飞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执异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19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刘雅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师范大学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师范大学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雅珣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韩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韩艳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日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1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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