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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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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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雁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维与被告杨雁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杜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飞诉被告杜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蔚文晓:

本院受理原告安君君诉被告蔚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2022)内010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2022)内0104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薛荣华、吕军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震诉被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贾改桃、杨六、马金山、周美美、薛荣华、吕军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里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薛荣华、吕军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韬及第三人贾改桃、杨六、马金山、周美美、薛荣华、吕军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牛利军、张红霞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豫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剩余款项23947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蒙西-天津南工程零值绝缘子进行停电更换,工程安装费用为478950元,单片绝缘子为5150元/片,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更换数量进行结算。原告已于2021年6月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工程实际更换绝缘子93片,全部更换完成且由天津方验收合格。2021年6月1日原告依照业内习惯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7895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仅电子支付安装费239475元,剩余239475元安装费被告以困难账户有问题,公司正在解决为由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寻要剩于安装费,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未支付原告委托施工合同款安装费23947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刘润慧、张慧、崔二龙、张利生: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张慧、崔二龙、王彩荣、张利生、刘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润慧、张慧、崔二龙、张利生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594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仲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19号之四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段佰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

刘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庆发、刘翠荣、任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俊庭、张宏婷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齐雁、李传奇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洋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史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云与被告史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长林偿还原告曾庆云借款本金93051元,利息45036元,本息合计138087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史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曾庆云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按月利率1.2分计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曾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6元,由原告曾庆云负担104元,由被告史长林负担3062元。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杰、董香、孙广生、姬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杰、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5538.87元,本息合计145589.57元;二、被告闫杰、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2.4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被告孙广生、姬丽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被告闫杰、董香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陈玉喜、张玉霞、闫志刚、王秀花、闫杰、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喜、张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借款本金198157.51元,利息3962.16元,本息合计202119.67元;二、被告陈玉喜、张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被告闫志刚、王秀花、闫杰、董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被告陈玉喜、张玉霞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志刚、王秀花、闫杰、董香、陈玉喜、张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志刚、王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借款本金149977.94元,利息8113.03元,本息合计158090.97元。二、被告闫志刚、王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被告陈玉喜、张玉霞、闫杰、董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闫志刚、王秀花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杰、董香、闫志刚、王秀花、陈玉喜、张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杰、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借款本金299964.91元,利息16273.01元,本息合计316237.92元;二、被告闫杰、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被告闫志刚、王秀花、陈玉喜、张玉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044元,由被告闫杰、董香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谭有贵、段玉兰、马高伟、毛红芳、沈全国、刘青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谭有贵、段玉兰、马高伟、毛红芳、沈全国、刘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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