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6080.98元及利息,利息以16080.9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843.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贾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贾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贾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9232.5元及利息,利息以99232.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贾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7150.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臻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刘英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刘文志与被告刘英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胡利平(曾用名胡竞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嘉宏、胡世杰、胡永频、胡利平、胡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嘉宏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按月利率9.288‰计算;罚息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32‰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32‰计算;核减已付利息2913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中山街塞恒小区4号楼一层04号门店(房权证号5-4-2214)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胡嘉宏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5元,公告费400元,计17665元,由被告胡嘉宏、胡世杰、胡永频、胡利平、胡利霞负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崔海、菅惠英、邢二女、高喜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崔海、菅惠英、邢二女、高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陈栓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菅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菅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3286.71元及利息,利息以63286.7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519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菅慧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赵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0800.73元及利息,利息以30800.7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96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任宝旺、刘先丽、徐胜利、杜改娥、温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任宝旺、刘先丽、徐胜利、杜改娥、温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王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4424.07元及利息,利息以44424.0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46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粒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7日
安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安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7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诉被告白金柱、肖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白金柱、肖凤清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100.86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给付自2021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此后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贰分伍厘,每月结利,被告自愿以农村房屋审批手续一份抵押给原告,原告出予信任二被告,遂将钱款出借。后二被告按借条约定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年底,此后本息均不予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约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还款。到期后,二被告仍拒不还款,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诚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束丹:
本院受理原告陈昱连诉被告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0年5月31日至2021年8月19日的利息264547.22元以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共计364547.22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74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周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云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谢云杰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4月23日产生的利息25740.00元,共计115740.00元;2022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0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谢云杰可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周秀英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十委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08020800394号、他项证号: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306427号的房屋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616.00元,由被告周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红霞、杨茂胜诉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文美以及荣红霞、杨茂胜申请追加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合计772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方法:利息以未付货款772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2155.21元;以772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止为8382.1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诉被告甘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多次不接电话,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气体款56680元及利息835.56元(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从2022年4月13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3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总计57515.56元;2、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气体瓶款97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21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在呼和浩特旭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3、4号焦炉气脱硫脱及余热回收项目本体安装施工中使用并购买原告工业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丙烷等气体。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气体,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双方于2022年4月13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共欠原告气体款56680元、气体钢瓶15支。对此,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支付气体款和气体瓶赔偿款,但其借故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诚信,特根据《民事诉讼法》122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