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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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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1293号原告四子王旗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冯润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冯润成偿还原告刘建军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9月16日的利息20565元,本息合计30565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冯润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兴和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兰天全、王贵英、马红飞、兰天云、范军、武德虎、兰智慧:

本院受理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贺相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郭永清、任云仙、张振华:

院受理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张国军、闫永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飞与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润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润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一、被告张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9883.01元(3.68元/平方米/月×149.2平方米×6个月×3年);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高文铁:

本院受理原告霍东蒙诉被告高文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文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霍东蒙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45440元,合计205440元;二、驳回原告霍东蒙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841元,公告费20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文铁负担5768元,原告霍东蒙负担9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辰、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名诉被告张辰、王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张树名与被告张辰、王宇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二、被告张辰、王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1号楼7单元1502号房屋,并交付于原告张树名;三、被告张辰、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树名支付房屋租金3383.3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1450元的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张树名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辰、王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薛荣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须敏及第三人贾改桃、杨六、马金山、周美美、吕军亮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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