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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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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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根虎、田俊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1937号原告郭义诉被告赵根虎、田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壮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38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宝泰鑫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东胜区天骄北路东侧规划S街南侧的“世纪城和苑”小区16号楼16-001号房屋(建筑面积:55.49平方米,产权证号:070796)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宝泰鑫公司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刘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成诉被告张建林、杨二琴、赵飞、刘永刚、杨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斌成借款5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以支付5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杨二琴在350000元及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范围内,与被告张建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赵飞、刘永刚、杨治刚对借款5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张建林、杨二琴、赵飞、刘永刚、杨治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康二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二利、康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第二项判决内容有未支持的请求数额本利共计为1254250.25元,一审认定对应的诉讼费为10558.14元;请求维持第一项判决:本利1021350元+454500.75=1475850.75元,对应承担诉讼费18082.66元)。2、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本案为:二被告康爱平、康二利给付原告1637270元商砼款,并承担以16372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平均数5厘计算,即1万元每月利息为50元,150%为75元,本金1637270元,每月利息为12270元(上诉请求的标的额计算在一审计算诉讼费的时间其总数额为1254250.25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夏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慧诉被告夏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砂石料款1188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鸿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素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鸿维商贸有限公司、郭拴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1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51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港骏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王瑞强:

本院在执行LAN M EI AI R LI N ES(CAM BO DI A)CO.,LTD.与内蒙古港骏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骏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LAN M EI AI RLI N ES(CAM BO DI A)CO.,LTD.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瑞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1)内01执异401号执行裁定,追加王瑞强为本院(2021)内01执2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瑞强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内执复133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执异401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继东、万美荣:

本院在执行贺玉清申请执行张继东、万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继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阳光新城B1区13号楼1单元801室房产;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总价为309272.5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兵、蔺伶俐、高浩然、高艺冉、高青、乔佳妞、乔羽汐、高建军、高尉赫、高嘉蔓、高军、高译蔓、高译泽诉被告达拉特旗侯家圪堵村斯凯湾社、第三人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1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存军、卢雅熙、张嘉庆、孟祥利、刘娟、杨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平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李文会、尚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耿浏珠、陈玉德、王美仙、李文会、尚桂芝、陈帅、杨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建、耿浏珠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陈玉德、李文会、陈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建、耿浏珠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85元,由被告于建、耿浏珠、陈玉德、李文会、陈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娟、杨惠成、潘存军、卢雅熙、张嘉庆、孟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孟祥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嘉庆、孟祥利、刘娟、杨惠成、潘存军、卢雅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王丽君、巩颖群: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郭小军、徐洪、王丽君、巩颖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娟借款本金70000元(柒万圆整);二、被告尹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娟借款利息45167元(肆万伍仟壹佰陆拾柒圆整)及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8%,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元(原告王晓娟已预交),由被告尹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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