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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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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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76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永平、何小明、胡日查、张玉红、额尔德木吐、刘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永平、何小明偿还借款本金27998.25元,利息14371.6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本利合计42369.8 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胡日查、张玉红、额尔德木吐、刘玉霞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 7998.25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136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4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扎力根白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918号原告科左中旗鑫荣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扎力根白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175元。本息合计:10956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781元,从2021年12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10175元×1分28×6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包毛胡: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191号原告宋海龙诉被告包毛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 0000元。本息合计:3 408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4080元,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20000元×1分2 8×55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 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银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19号原告包玉山诉被告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元,利息17039元,本息合计:37839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3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21号原告齐北利诉被告琴大木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6963元本息合计:22963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刘海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建光与被上诉人韩怀兵、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郭静芳、赵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瑞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静芳、赵永红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920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常关象、刘贝贝、阿拉坦松布、马昌保: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诗诺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一案,申请人追加常关象、刘贝贝、阿拉坦松布、马昌保为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2022)内0291执异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听证会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美丽、姚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与被告王美丽、姚俊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美丽、姚俊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625.42元,共计123625.42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王美丽、姚俊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姚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堂诉姚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郭贯小: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华与被告郭贯小、韩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冀永祯:

本院受理谭和平诉冀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3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李鲁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告李鲁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1400000)元。以及暂计算到2022年1月10日的利息12320.84元(其中正常利息为12225.58元、罚息19.70元、复利为75.56元)。并给付自2022年1月10日起已贷款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利率)给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上诉讼请求小计:1412320.84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案件受理费等必要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鲁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利忠诉被告耿志刚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耿志刚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8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景粉枝诉被告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1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陈喜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时文龙诉被告陈喜英、郭杏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陈喜英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姚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力更与被告姚龙、王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包玉霞、赛音敖其日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虎与被告包玉霞、赛音敖其日拉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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