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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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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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引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杜引引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聂海龙、曹杉杉: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曹杉杉、聂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波、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耀东诉被告张波、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3197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对付月平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燕洁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96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呼和浩特市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张小艳与被上诉人郑锡云、呼和浩特市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傲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周虎平、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周虎平、王海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虎平、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4月25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被告周虎平、王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磊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961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5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崔兰伴、王俊:

本院对郭凤鸣、付吉宏、付月平诉崔兰伴、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刊登的,原告(案外人)张晓波诉被告(申请执行人)布仁吉日嘎、第三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3,因书写有误,公告送达内容更正为(2021)内0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660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琦偿还欠款136080元。2、要求被告王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劳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665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劳成偿还购买富康玉米收获机欠款30000元。2、要求被告劳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曲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晓哲、戴守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代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娄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康玉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玉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韩许广:

本院受理原告曹利峰诉被告韩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福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贵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8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44212.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福贵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夏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夏春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尉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尉小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宋广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广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姚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樊俊财、史兰梅、温都苏、姚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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