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志霖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班婧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林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晓冬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赖国栋、钱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盼盼与被告赖国栋、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孟雪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梅雪与被告孟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陈祥明、陈江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广庆与被告陈祥明、陈江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黄巴特尔、布赫诉被告张俊宝、乌兰察布市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89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和平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陈朱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靖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伟诉被告张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小伟偿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赛罕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寇永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1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寇永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四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李海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李海霞、苏爱虎、苏连虎、苏全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四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孟喜喜诉被告齐润润、高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邢吉禄诉被告樊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块。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王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达布希拉图诉被告王云飞、杨佳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被告岳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民政局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张静、张永平、赵彩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被告张静、张永平、赵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刘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牛起胜:
本院受理原告史成罗(又名史骡子)、史爱花、刘翻转(又名刘反转)、安三连、王国兵、陈苏文诉被告张卫军、王红兵、牛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孙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3日
凡凯: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义诉被告凡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2022)内0104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杨林(曾用名杨美美):
本院受理原告闫丽峰诉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