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存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利明与被告唐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唐存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利明与被告唐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序琼、胡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序琼、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序琼偿还金融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1月25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230557.7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360557.77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罚息和复息;2.判令被告胡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序琼、胡鑫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静、任挨小、孙永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王静、任挨小、孙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陆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勇、王志义、高振枝、韩辉、史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苏美忠、杨富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美忠、杨富霞、邢芬、王俊、杨六、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美忠、杨富霞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王俊、杨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美忠、杨富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4元,由被告苏美忠、杨富霞、王俊、杨六负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刘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权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赵权福借款2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薛梅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薛梅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梅枝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彦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彦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岭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49782.12元、利息(包括费用)3086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彦岭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12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郄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郄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郄鹏飞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公务卡本金5244元、利息(包括费用)388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郄鹏飞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4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12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陈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杨连拴: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1767号原告张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邹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邹晓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郝利琴、刘宪武(曾用名刘小存):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利琴、刘宪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利琴、刘宪武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按月息9.8‰计算;罚息从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郝利琴、刘宪武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幸福家园2号楼3单元502号(房权证号4-4-1811)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郝利琴、刘宪武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56元,由被告郝利琴、刘宪武负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王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武春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李强、郑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郭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内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志强、李云、张贵明、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投公司)、刘帅警、杜永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褚保山、郭玉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褚保山、郭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