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保和侯爱萍诉被告黄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4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员工52500元现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张利军:
本院在执行张永胜申请执行张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利军的配偶高枝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3号楼21层2单元2101室房产;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总价为5057609.6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俊、刘勇军、刘恺伦: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宽诉被告刘俊、刘勇军、刘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54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同时承担起诉起至给付清此款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2022内0602民初64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佣金196214.2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照LPR利率逾期支付佣金的资金占用利息4730.12元(202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实际计算至全部佣金返还之日止,具体利息计算方式见附表)以上合计:200944.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霞诉被告张明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你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2.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你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662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杨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子梅诉被告杨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000元整,并判令被告承担借款本金104000元整,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吕锦龙、张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霞诉被告吕锦龙、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沈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韩巴图白乙、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巴图白乙、包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巴图白乙、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借款本金9970元,利息24422.94元,本息合计34392.94元;二、被告韩巴图白乙、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17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韩巴图白乙、包斯琴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李立彬:
本院受理原告冯丽庚与被告李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彬偿还原告冯丽庚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5357.50元,本息合计55357.5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李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冯丽庚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计算的1.23%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冯丽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冯丽庚负担86元,被告李立彬负担1184元。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付强:
本院受理原告毕冬梅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王洪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与被告王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的包呼和巴雅尔与石智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50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一分五计算),从2011年9月8日算至2022年1月8日,连本带息合计1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9月6日起,被告石智泉以帮助原告可从银行办理贷款的名义,于2011年9月6日(转账300000元)和2011年9月8日(转账100000元),分两次从原告处取走中间服务费共计400000元,并承诺十日内如办不下来贷款全额退还。直到2011年11月份,原告得知被骗后多次找被告石智泉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石智泉以贷款仍在办理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联系方式又恢复与被告的联系,进行债务的所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娜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娜仁其其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9701.2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7307.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42.06元,手续费872.16元及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高鸿泽: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高鸿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鸿泽偿还借款本金297704元、分期手续费9173.66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4669.24元、滞纳金(违约金)16924.01元,共计欠款368470.91元;2、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373470.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山东安成建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德信北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审原告山东安成建工有限公司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段建跃及实际使用人: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宏伯、李长域、段建跃、杨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段建跃所有的赛罕区新建东街人事厅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1层2-1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李光霞、田连丰: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2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李光霞、田连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武奎、张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24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武奎、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