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玉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乐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9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武希英: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27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武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韩林、赵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勾友诉被告韩林、赵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金河、王晓珊: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韩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赵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冯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1日
金银霞:
原告吴长军与被告金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银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长军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银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赵宝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72号原告王福云与被告赵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云借款本金4600元;二、驳回原告王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4元,由原告王福云负担134元,被告赵宝全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张景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星与被告张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星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包七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荣与你、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60.8元(按照月利率1.28%元计算,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3000元×0.0128元×137月=5260.8元),本息合计8260.8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孙旺旺、高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王还在与被告孙旺旺、高小叶、兰润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贵诉被告杨雁飞(2022)内0125民初1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燕、张飞、刘志强、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被告刘燕、张飞、刘志强、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梁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辉、刘利成、梁成林、罗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利成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罗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辉、刘利成、梁成林、罗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利成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孙秀枝、董栓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孙秀枝,董栓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刘美平、赵梨梨、宋俊林、韩春霞、宋和旺、李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刘美平、赵梨梨、宋俊林、韩春霞、宋和旺、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许冬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小平、许勇因与被上诉人郭开源、被上诉人胡波、被上诉人张丽萍、被上诉人范锦奎、被上诉人杨禄、被上诉人王毅、被上诉人张晓燕、原审被告许冬平、原审被告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七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许冬平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774号、(2022)内01民终4776号、(2022)内01民终4780号、(2022)内01民终4781号、(2022)内01民终4782号、(2022)内01民终4783号、(2022)内01民终478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军与被告高志明、宝音德力格尔、内蒙古地景广硕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高翠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高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