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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1

火车站前燃放烟花 民警发现及时处理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乌兰察布讯为给朋友送行,一名年轻人在火车站门口燃放烟花,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幸亏被铁路民警发现及时制止,未造成进一步影响。

9月4日16时,乌兰察布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进站岗亭工作时,突然听到有烟花燃放的声音,民警立即在附近查看发现,在乌兰察布站站前广场(距离进站岗亭约5米),一群年轻人聚集在一起,其中一名年轻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其余人纷纷录像。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了解。

经询问,该男子叫胡某,今年23岁,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因为当天他的一位好哥们从乌兰察布火车站坐车离开,一群朋友喝酒后一时兴起,便购买了三个烟花为朋友送行。

被民警制止时,刚点燃第一个。据了解,这是一款颇有威力的棍状吐珠式烟花爆竹。名字由加特林机枪而来,因射速快、火力猛而得名,但也意味着在燃放这款网红烟花时,不可控因素更多、危险系数更大。在不合适的地点和时间、以不合适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炸”出滚滚浓烟带来污染,还可能“炸”出事故。

最终,乌兰察布车站派出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胡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火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等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汤彦冬梅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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