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子松、杨彩英:
本院在执行白亮与尹子松、杨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旭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赵旭的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内容: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63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对“恒森锦绣森邻”项目B2-12房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赵飞虎、乔晋武、鲁兰君、朱舜:
本院在执行张瑞祥与赵飞虎、乔晋武、鲁兰君、朱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丽霞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2号街坊2栋12号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2893号)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尹子松、杨彩英:
本院在执行白亮与尹子松、杨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山虎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刘山虎的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内容: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637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对“恒森锦绣森邻”项目B2-108房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其木格、侯淑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和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杨晓冰、王桂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和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被告王鑫、韩龙、侯钰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和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万利民、王海霞、万利军、冯燕如、万挨厚、刘改先: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韩艳龙: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艳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康维、武永宏、赵宇:
本院在执行赵尹崧与康维、武永宏、赵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内092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苏建东:
本院在执行师玉祥与苏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吴国:
本院在执行孙妍与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柴明霞:
本院在执行苏茂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柴明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1 1511 01S4 2000 0052 55)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二)、(2022)内0602执125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以下事项: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张满:
本院在执行郭兰虎与张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聚壹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琳女诉被告裴永军、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7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8月8日的违约金797.42元(按年利率5.775%进行计算);合计:70797.42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775%进行计算);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裴永军、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壹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郝琳女购房款70000元及产生的违约金与被告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陈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群诉被告陈海鹰、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海鹰、王玉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海鹰、王玉香共同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海鹰、王玉香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云风亮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邬清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保林诉被告邬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邬清胜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保林钢材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邬清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武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李圆茂、李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8560元及欠付货款2017年11月21日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35000元。共计20356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下欠货款从2022年8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白泥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杨托亚: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永福申请你借款纠纷一案,你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执216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拍卖被执行人杨托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5号北国新天地1号楼1A045号房产(产权证号:059097)、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B22号楼2单元404(产权证号: 063035)、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0号楼2单元1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7764号)及位于伊旗阿镇阿四线南海达汽车城5号楼20号底商(产权证号:131021100668)共计4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你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杨月兵、尹舒红:
本院在执行李文义申请执行杨月兵、尹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恢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21)内0802执恢544号和5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冻结、续行冻结)。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