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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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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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福、冯翠萍:

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多福、冯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2)内0826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多福、冯翠萍欠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应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罚息应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多福、冯翠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二街联社E家园5号楼2单元6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391号,原房屋产权证号:105021403641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王多福、冯翠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刘光荣、李秀珍、刘光林、吴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荣、李秀珍、刘光林、吴慧清、孔祥俊、杨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荣、李秀珍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00元,计1276元,由被告刘光荣、刘秀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敖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玉连诉被告敖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赵威、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威偿还金融借款本金49957.61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3月7日,逾期利息为18932.8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8890.5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威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虎豹、李俊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8500元及约定利息。载止2022年4月8日下欠利息43914.2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42414.28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六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尽到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文亮、王虎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裁止2022年4月8日下欠利息31119.7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1119.78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六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尽到保证贵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月飞、王虎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载止2022年4月8日下欠利息31124.6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1124.69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六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尽到保证贵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张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

原告云威俊与你公司以及李江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被告李江波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上述二被告多次邮寄送达均未能送达。依法向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1单元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2)、1单元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3)、1单元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4)、2单元1501(合同编号2017-0009095)、2单元1502(合同编号2017-0009096)、2单元1503(合同编号2017-0009097)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铁虎、马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铁虎、马巧梅、曲红、曲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瑞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92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0日

刘涛、李学华、王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刘涛、李学华、王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吕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吕爱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吕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5595.82元;二、被告吕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未付保费2011.65元;三、被告吕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5595.8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396.07元,由被告吕爱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0日

王兆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辛志林、被上诉人云建辉、被上诉人田建伟、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4154号、4155号、415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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