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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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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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丁建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丁建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理赔款50920.77元;二、被告丁建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0920.7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29.21元,由被告丁建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0日

高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高文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3773.48元;二、被告高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3773.4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357.73元,由被告高文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0日

杨文光、候润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文光、候润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车辆损失39234.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文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0日

赵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国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2731.17元及利息,利息以52731.1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国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20日

顾津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涛与被告顾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刘云来、张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程瑞刚诉被告刘云来、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9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行审4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刘士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诉刘士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瑞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暂计3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另行主张;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候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改仙诉被告候彩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马改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阿依娜申请执行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7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巩丽、杨敏: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分行与巩丽、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巩丽、杨敏名下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侧济隆小区高层住宅6号楼1单元1802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雪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71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雪峰的银行存款99651.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贾雅丽: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贾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雅丽的银行存款52283.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苗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45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苏文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32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王江琪:

本院受理边振军申请执行王江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闫传洋:

本院受理董凯申请执行闫传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濮阳脉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一线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脉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韩秉跃:

本院受理王海燕、浩斯白已拉申请执行韩秉跃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马慧霞申请执行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宝龙申请执行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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